游蕙禎梁頌恆衝擊立法會判入獄4周 獲淮保釋上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6/04 11:51

最後更新: 2018/06/04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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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及游蕙禎衝擊立法會判囚4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資料圖片)

因宣誓風波而被遞奪議員資格的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於前年11月聯同3名助理硬闖立法會會議廳,共5人早前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今被判囚4周。5人倘於今午4時前將上訴通知書存檔法庭,可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今於判刑時指出,5名被告被定罪後,裁判官一度將案件押後供辯方律師就求情向各被告索取指示,而當時游、梁兩人表明不作求情,除第三被告楊禮康外,辯方亦沒有就其餘被告申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直至法庭下令為第三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郭憬憲大律師才提議亦為其餘被告索取報告但遭裁判官拒絕。裁判官解釋,4名被告均由經驗豐富的大律師代表,若大律師認為有需要,理應早已提出,加上社會服務令的要求是被告有真誠悔意,但游、梁兩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又沒有求情,反映他們沒有任何悔意,因此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裁判官續指本案有多項加劇嚴重之處,包括各被告並非單獨行事,而且是有計劃地參與非法集結以試圖令游、梁成功越過保安防線,各人又明知游、梁不獲准進入會議廳仍硬闖,且使用暴力衝擊保安,擾亂秩序,致場面非常混亂,並造成多名保安受傷,各人並漠視保安勸籲,更以粗言辱罵保安,在狹窄的會議廳內犯事。

裁判官又指各被告已過了少不更事的年紀,法庭需以阻嚇性刑罰以懲罰以暴力生事的人,而游、梁二人於審訊期間多次強調自己是民選議員,既然他們認為自己立法會議員的尊貴身份,更不應在立法會內干犯刑事罪行,此舉有損立法會尊嚴。

裁判官認為,雖然第三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但楊積極參與本案,因此不適宜被判以社會服務令。至於游,裁判官指其呈交的求情信只是表達她對家人的歉疚,而非因本案而有悔意,當案件涉及暴力,其家人的健康狀況即無法成為有效求情因素,判刑必須強阻嚇性而與政治理念無關。

裁判官指出判監是唯一合適判刑,並以判囚4周為量刑起點,案中亦沒有其他因素可使裁判官改判緩刑或減刑,因此5名被告各被判囚4周。